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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子龙: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要给力
作者:谢子龙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2013-03-06)
标签:药店 医保店 收购 税收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并购重组及连锁经营中存在一些政策障碍等问题,影响企业发展速度减缓。这些原因包括:收购后企业与门店经营证照的办理困难,医保定点药店资格承接及区域经营政策差异,基层医疗机构及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销售影响,医院处方外流限制,缺乏鼓励药品零售连锁发展的具体措施。

  商务部发布的《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提出:“十二五”期间药品零售连锁百强企业年销售额占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总额的比例占到60%以上。近两年来,全国零售药店数量持续增长,从2008年的36.5万家增加到2011年的42.4万家,增幅为16%;。但是,药品零售连锁百强企业销售比例由35.4%降到34.6%,距离2015年规划所要达到的60%指标相差越来越大。

  分析原因,主要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并购重组及连锁经营中存在一些政策障碍等问题,影响企业发展速度减缓。这些原因包括:收购后企业与门店经营证照的办理困难,医保定点药店资格承接及区域经营政策差异,基层医疗机构及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销售影响,医院处方外流限制,缺乏鼓励药品零售连锁发展的具体措施,等等。

  针对上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并购重组及连锁经营中遇到的问题,现对发展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有关政策方面需要的支持,提出以下意见与建议:

  其一、药店收购中经营证照办理与医保定点资格承接,建议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调社保、商务、工商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简化流程的操作程序(并对操作流程多少天时间批复进行明示),对被收购的门店按标准及时进行检查验收,符合标准的应继续保留医保定点资格,不符合标准的则不予保留医保定点资格。

  其二、建议医保定点药店资格向规范的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倾斜或开放,对此类连锁企业实行医保定点资质的整体审核;通过审核的企业,不再进行单店认证,对其连锁门店直接授予医保定点资质。

  希望社保部门对医保资金能够按时结算,不拖欠定点药店资金。社保部门应制定医保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可提前支付一个月平均交易款项到企业账上作为预备金或周转金,以有效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无后顾之忧地开展相关经营业务。

  其三、实行医院电子处方向社会药店开放,实现医疗机构、患者、医保定点药店与医保部门等方面处方信息联网,并建立处方网络监管系统,推动患者凭医生处方到药店购药,降低患者及医保费用的负担。建议先放开慢性病患者的用药管理,方便慢性病长期服药患者就近到拥有医保定点资质的药店购药或配药。

  其四、出台具体政策鼓励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对小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单体药店进行兼并重组,引导行业快速、健康、规范化、集约化发展,建议政府部门给予兼并重组的专项资金扶持和税收优惠政策。

  要采取具体措施支持药品零售领域中连锁经营的发展,在税收、监管等方面给予连锁药店公平的政策待遇,在医改政策上为连锁药店开通百姓购药渠道,使零售药店真正成为百姓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现百姓购药的可及性、安全性、便利性。

  其五、鼓励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社区、乡镇、村镇设立连锁药店,出台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在哪里,连锁药店就延伸设立到哪里的政策,如贴息贷款、减免几年税收或给予财政专项补贴等,使医疗服务、配药、购药便利的“一站式”服务措施在社区、乡村能够到位。

  其六、国家在医改进程中应充分考虑利用社会药房现有资源,制定政策让零售药店积极参与“医药分开”改革试点中去。

  要通过大力推进基层医疗机构与连锁药店的合作,鼓励连锁药店在社区健康服务、老年患者康复、慢性病人健康管理等方面做出尝试,可以发挥社会药房的品种齐全、价格实惠、服务专业、管理规范等优势和全方位满足人民群众不同用药与健康需求的社会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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